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依法治校战略,维护学校合法权益,规范学校法律事务管理,优化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依据《河南理工大学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是指涉及学校的权利、义务,与法律密切相关的事务。其包括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与管理,诉讼、仲裁、复议、调解案件的处理以及学校内部治理过程中的有关法律事务。

第三条 学校法律事务坚持预防为主、救济为辅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职责和办事流程,实行校务公开,防范法律风险。

第四条 学校法律事务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法律事务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和指导全校法律事务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学校法律事务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

(二)审查以学校名义印发的各类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审查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各类重大合同以及其他涉及学校法律责任的重要文书;

(四)代表学校处理诉讼、仲裁、复议、调解及其他非诉案件;

(五)为学校的“三重一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

(六)为校属各单位提供法律咨询;

(七)根据需要,聘请法律专业人员代理学校处理法律事务;

(八)承办学校其他相关涉法事务。

第六条 校属各单位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法律事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校属各单位按照分级管理体制具体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法律事务,具体包括:

(一)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本单位法律风险预防与法律纠纷调处工作,及时排查和有效化解本单位的法律风险隐患;

(二)根据学校授权,对外代表学校进行具体业务洽谈和合同拟定,并负责合同的履行和保管工作;

(三)负责办理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内诉讼案件和非诉案件;

(四)按照学校规定,将本单位涉法事务提交校内相关单位或会议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会审会签等内控程序;

(五)负责处理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 学校设立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聘任校内外法律专业人士担任委员。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法律专家咨询委员受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委托,参与学校法律事务工作。

第八条 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审查的一般规范性文件与合同,由1名法律工作人员进行审查,并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法律意见;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规范性文件与合同,应由2名法律工作人员进行审查或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在14个工作日内出具法律意见。

第三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

第九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学校对外签订合同、办理诉讼案件或其他法律事务,应当取得校长授权委托。

第十条 未经学校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或校长授权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学校、校属各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 校属各单位办理有关法律事务,需要校长授权委托的,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办理校长授权委托书。校长授权委托书由校长本人签发。

第十二条 授权委托书应当根据所办理事项的具体情况,写明下列内容:

(一)被授权人姓名、职务、所在单位;

(二)委托事由;

(三)委托权限;

(四)委托起止时间;

(五)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受托人应当是学校在编教职工或学校授权的其他人员。

受托人必须尽职尽责,维护学校权益,及时向学校报告委托代理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或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包括合同书、协议书、备忘录、补充协议、相关附件以及所有其他载有双方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

第十五条 校属各单位代表学校对外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应当认真负责,积极预防、消除风险和失误,保证合同有效履行,为学校争取最大利益。

第十六条 学校对外所签合同一般包括:

(一)战略合作或国际合作办学合同;

(二)人才引进聘用或劳动合同:

(三)校企合作或产学研合作合同;

(四)科研项目合同和科技开发或服务合同;

(五)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

(六)实习或实训合同;

(七)借贷与融资租赁合同;

(八)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合同;

(九)设备、物资、图书和教材采购合同;

(十)其他类型的合同。

第十七条 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和完善学校合同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二)审查合同承办单位提交的重大合同文件,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三)为合同承办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四)对重大合同审查记录进行登记、备案;

(五)拟定或组织拟定格式合同文本;

(六)处理合同法律纠纷。

第十八条 合同承办单位是指经学校授权,牵头或组织办理某项事务,为订立合同而开展相关工作的职能部门、院系或其他校属单位。合同承办单位在合同管理工作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完善本单位合同管理实施办法;

(二)办理合同谈判与签订授权,组织合同谈判,拟定合同文本;

(三)组织合同评审和会审,落实评审和会审意见;

(四)负责非重大合同的合法性审查;

(五)协助处理合同法律纠纷。

第十九条 合同执行单位是指合同签订后代表学校行使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的职能部门、院系或其他校属单位,合同执行单位可以是合同承办单位,也可以是经学校授权的其他校属单位。合同执行单位在合同管理工作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代表学校组织相关单位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二)妥善保存合同执行过程中形成的相关合同文本和其他证据材料;

(三)及时汇报合同履行进展情况以及已发生的和预期的违约等情况;

(四)纠纷产生初期,按照合同约定与对方协商处理纠纷,在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介入后,密切配合处理法律纠纷;

(五)处理合同履行后的遗留问题。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和执行单位应当及时将合同文本及所有与合同有关的完整资料原件归档留存,其中,重要合同正式文本及其相关材料定期移送学校档案馆永久保存,并将重要合同正式文本复印件报送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法律纠纷处理

第二十一条 校属各单位负责处理涉校非诉法律纠纷,应当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广泛收集并保存证据,进行集体会商研究,提出可行解决方案,有效开展和解和调解工作,妥善化解涉法纠纷。

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对校属各单位处理涉校非诉法律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二条 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办理学校诉讼、仲裁、复议和调解案件,费用由涉案单位承担;涉案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予以积极协助和密切配合,主动收集并提供案件证据,扎实开展与当事人的和解与疏导工作。

第二十三条 校属各单位与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在处理涉校法律纠纷和案件中遇有重大或疑难问题,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或请示。

第二十四条 学校诉讼案件办理实行案件代理人负责制,案件代理人负责组织案件证据收集、法律文书撰写、出庭应诉、案件分析与反馈、案卷整理归档等工作。

案件代理人应当严格保守案件秘密,不得泄露所获悉的学校秘密。

第二十五条 诉讼案件终结后,涉案单位应当对案件产生的原因及办理结果做出分析,并将案件分析报告呈报主管校领导审阅。

第二十六条 诉讼案件终结后,法律事务办公室定期将案件相关诉讼材料原件移送学校档案馆归档保存。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未给学校造成损失的,由学校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造成损失的,由学校按情节轻重和造成损失的大小分别给予不同处分,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未调查对方资信情况、未认真审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致使学校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泄露相关信息或者与他人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

(四)合同承办单位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五)未经授权或超越学校授权权限签订合同的;

(六)遗失或擅自销毁、隐匿合同或合同附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函件、单据等相关证据材料的;

(七)办理诉讼案件推诿责任、贻误时机、消极应付,造成学校损失的;

(八)应予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对预防和化解本单位法律风险和法律纠纷不力,并对学校合法权益或良好声誉造成严重损害的,学校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对不积极协助与密切配合学校法律诉讼案件收集证据或者不积极与学校相关当事人开展疏导、和解、沟通和协调工作,并对学校合法权益或良好声誉造成严重损害的,学校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对处理学校法律纠纷严重渎职或承办学校法律诉讼案件存在重大过错,并对学校合法权益或良好声誉造成严重损害的,学校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在年度预算中设立法律事务专项经费,用于案件诉讼、证据收集、专家咨询、案件代理等学校日常法律事务工作。对于涉及学校的重大法律事项需要聘请专业机构进行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司法鉴定、案件代理的相关费用,由校领导审批单独列支。

第三十条 学校规章制度的审查、备案和清理根据《河南理工大学行政规章制度合法性审查与备案管理办法》(校办〔2015〕20号)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关于合同事项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根据《河南理工大学重大合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校办〔2014〕30号)执行。

第三十二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医院、校办产业的法律事务由该独立法人自行管理,可以请求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给予业务指导。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南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4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