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校属各单位、师生员工认为学校行政规章制度存在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来访、信件、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途径向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提出审查申请。审查申请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审查的行政规章制度名称、发文字号以及申请审查事项、理由等。

对于校属各单位、师生员工的审查申请,法律事务办公室应当根据本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六条 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学校书面报告上一年度行政性规范文件备案审查情况。

第十七条 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应当定期对学校行政规章制度进行清理,并向全校师生员工公布清理结果,同时将清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校领导。

清理结果应当包括继续有效、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因法律审查人员工作疏忽,造成损失的,由有关人员承担责任,但因送审单位提供的资料、反映的情况不完整、不准确导致法律审查人员判断错误的或者送审单位工作人员的故意行为除外。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12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