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重大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程序,有效防范学校法律风险,提高审查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与政策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合同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人事、基建、财务等管理和对外交往中,以河南理工大学名义对外签订的对学校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具体包括:

(一)学校对外签订的战略合作或交流协议;

(二)学校与国外高校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

(三)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借贷、担保、投资、人员聘任或引进、劳务外包、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资产处置等合同;

(四)学校对外签订的标的额为3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修缮工程、物资与图书采购、科技服务、资产出租等合同;

(五)校领导批示或移交的、校属各单位认为疑难或重大的或者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认为对学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三条 重大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权责一致、诚实信用、高效快捷和协调配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对学校重大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重大合同由校属各单位(以下称送审单位)报送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非重大合同由校属各单位自行审查并负责。

第二章  送审单位与审查机构的职责

第五条 重大合同送审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谈判、协商;

(二)负责调查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可行性论证;

(三)负责合同文本的拟定或修改;

(四)负责合同的送交审查、备案;

(五)负责对合同履行、变更、解除的处理;

(六)负责合同资料的整理与保管。

第六条 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重大合同主体的资格、资质及履约能力;

(二)审查重大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

(三)审查重大合同文本的规范性及用语的准确性和严谨性;

(四)审查合同是否损害学校利益;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若重大合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学校秘密,参与重大合同的送审单位和法律审查机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义务。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的程序与要求

第八条 送审单位根据本办法将重大合同报送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审查的,应当填写《重大合同合法性审查申请表》(见附件),并由送审单位负责人签字。情况紧急的,送审单位可以先将重大合同电子文本发送法律事务办公室邮箱(flb@hpu.edu.cn)。送审单位应当报送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一)重大合同合法性审查申请表;

(二)重大合同送审稿文本(含电子版);

(三)与重大合同有关的情况说明、背景材料,包括草拟的过程、风险论证的情况、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调查情况以及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等;

(四)与重大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五)涉及合同价款的,需提交确定该价款的相关依据;

(六)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有权要求送审单位提供必要的补充资料。如果送审单位无法提供全部所需资料,法律事务办公室可以拒绝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应当作出将重大合同送审稿退回送审单位的审查意见,并说明理由:

(一)超越送审单位职权或学校授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的;

(二)重大合同主体的资质与履约能力存在重大质疑的;

(三)合同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和学校章程相抵触的;

(四)对学校利益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

送审单位对重大合同送审稿进行修改后,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一条 重大合同送审稿存在明显法律术语错误的,或者个别文字表述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学校规定等明显不一致的,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可以对重大合同送审稿直接修改。

第十二条 对涉及重大、复杂业务或管理问题的修改,法律审查人员应当认真征求有关部门业务、管理人员的意见,对业务或管理问题有必要的了解后,方可出具法律审查意见。法律审查意见应当包括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审查修改意见及法律依据、审查人与日期等。

第十三条 涉及重大、复杂法律问题的合同需要经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意见。确有必要的,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可以会同法律顾问发表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合同文本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或者征求意见的,经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对事项紧急的合同应当优先审查。

第十五条 送审单位对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与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进行协商;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主管校领导决定。

第十六条 重大合同审查意见书由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人签发。审查完毕,法律审查人员应当将法律审查意见书返回送审单位。

第十七条 重大合同未经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合法性审查或者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送审单位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 合同审查完毕后,送审单位应当妥善保管与归档经过合法性审查的重大合同文书正式文本及其附件资料、法律审查申请表与法律审查意见书复印件,并及时准确记载履行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送审单位没有认真履行第五条所规定的职责或其报送的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导致学校遭受重大损失的,学校追究送审单位相关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法律审查人员没有认真履行第六条所规定的职责,导致学校遭受重大损失的,学校追究审查机构相关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非重大合同由校属各单位经与法律事务办公室协商后,逐步过渡到格式合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11月3日印发